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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须知
发布时间:2020/2/29 22:17:23 阅读量:2987


                 

                    委托律师须知

 

假如你因为民事纠纷,正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或被别人起诉,委托律师之前,你应当知道与诉讼有关的一些规则。

第一、普遍的情况下,打官司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式。一旦决定打官司,你需要做好百分之百的准备;

第二、打官司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但维护利益需要支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第三、如你选择委托律师提供诉讼服务,你需要支付的经济成本包括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用;

不同的律师,由于执业年限、经验和水平的差异,收取的律师费是不同的。并且在官司获得胜诉的情况下,大部分地区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律师费由你的诉讼对手承担,还是需要你来承担;法院诉讼费按你诉讼请求金额的百分比来收取,你需要一次性事先预交该笔费由。如你的官司败诉,这笔预交的费用将由你自己“埋单”;可能的情况下,还会产生鉴定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提供财产担保;你必须核算将要支出的经济数额。如你符合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你将节省律师费及部分法院诉讼费的支出。

第四、打官司存在较长的审理过程,既有第一审、也有第二审,还可能发生再审;如官司的事实简单、是非曲直清楚、诉讼策略得当,那你的官司可以“速战速决”;如官司的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困难、诉讼各方的争议严重对立,那你必须做好进行“持久战”的心里准备,花费较长的时间来应对;最不妙的情况是法院裁定中止诉讼,这意味着你的官司需要等待某项事实的发生或者其他官司、行政(刑事)案件作出裁判结果后才能继续;所以,你要做好充分的时间应对准备。

第五、当事人特别是提起官司的一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最有理的。

但现实并非如此,在法院不认同、不支持或不全部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你会产生强烈的挫败感,往往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严格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出发,邀请专业法律人士,客观、中立的对你的官司进行分析和评判,冷静和理性的思考。

打官司是一项对抗激烈的技术活、智力活,诉讼双方都会集中全部精力、想尽诉讼办法来相互抗衡,此过程将对你的精力产生较大的影响,你需要做好充分的心里准备。

第六、你委托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最关心的一件事就是“律师能否保证官司的胜诉”。

所有的律师都期望自己代理的官司能够胜诉,但现实是复杂的。一个官司的胜败,关乎多方面的因素:证据上的、法律适用上的、律师诉讼技能上的、法官审判水平上的、官司的影响性和敏感性上的、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原因上的。同时,法院内部的审理程序,分别可以由承办法官、合议庭、院领导、审委会、甚至上级法院来层层把关,集体讨论决定,这些情况是你或律师都无法实际掌控的。

所以,按照行业规矩,律师不能给你百分之百保证案件的结果。但一个合格的律师,却可以在事前竭尽所能的为你全面分析、评判官司的各项诉讼风险,在官司进行中穷尽全部的合法途径去以理服人,为你争取期望的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虽可以凭借自己的特殊执业经验、能力,准确的预测官司结果,但律师仍然不会给你保证官司的完全胜诉,这是由律师的理性和职业操守而决定的。

第七、打官司是诉讼双方的利益博弈,在当前“熟人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下,似乎社会规则起主导作用。

但我的诉讼经验却是:法律和事实才是决定官司最终胜败的根本,这一规则持久不变。通常当事人感觉我给法官送礼了,法官一定会为我说话,可最后的结果事与愿违,法官最终写到判决书上的依然是法律和事实,法官不会轻易地为了你的一点利益而把黑的说成白的。

第八、当前的民事审判大环境重调解,不轻易判决。所以,坚持原则性、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对你有益无害;调解是建立在是非曲直已经清楚的前提下,一方做出让步、一方实际认输,不要简单认为调解是和稀泥。

第九、律师收取的代理费是根据你的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律师所做的工作一定会对得住这个代理费的。

律师的代理费完全按律师收费标准收费,没有任何高浮动,而且律师尽心尽力,跑前跑后为你办事,也许你看不见我们付出的努力,但我们一定对得住律师收费标准。

我们律师的成本不是讲几句话的误工费,也不是跑几天的差旅费,而是我们十几年的学习,多年的考试,考上大学,学四年专业课,毕业之后准备法律考试,这个名符其实的“中国第一考”,最起码需要一两年的备考时间,好不容易考过了国家线,还要挂靠律所实习一年,才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我们成为一个执业律师,有一个艰辛又坚持的过程,从未经历的人无法体会,有多少次面对枯燥的理论知识想要放弃,又有多少次为了理想信念而坚持。我们能成功,需要少说七八年多则十几年的专业知识沉淀,这就是我们的成本,这就是我们的能力。到了社会上,我们是专业人士,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拿到等价的回报,再正常不过。

律师不是一本万利的,国家每年法律修订案和司法解释推陈出新,我们必须不断学习。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的今天,很多新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企业家不懂法,没关系,可以找个法律顾问;公民不懂法,没事,请你找个律师朋友。但是能有多少人明白律师的风险防范作用大于事后处理纠纷的作用呢?

如果一个企业,在每次签订对外合同之前都经过律师的审核,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问题,带来的潜在效益是无限的。很多企业在请了法律顾问之后,发现法律顾问似乎没什么事情可做,企业的对外纠纷几乎都没有,开始斟酌法律顾问一天都在做什么,其实之所以“无事可做”是因为提前你的法律顾问已经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规避,所以你看不见。

如果一个公民,手机里有一位律师朋友的电话,身边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及时打电话询问律师意见,那么事态一定不会恶化。律师定会给出最有利的做法,并提醒可能涉及的后期纠纷,所以律师一定是和谐社会最佳调和人。建议每个公民,如果圈子里面有律师,一定不要删除他的电话,如果没有,想办法存一个!

千万不要等错过了最佳的律师介入时机,事情已经超出掌控,甚至对你越来越不利的时候,才想到找律师。律师不是神仙,时光也不能倒流,很多事情做错了,就再难挽回了。

以上各方面如果您已经完全清楚并同意聘请我所律师的,则您应当到我所内勤室办理利益冲突审查,如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的,与内勤办理正式的委托代理手续,向律所会计缴纳律师费,否则,我所将不予认可您手中的委托手续。

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投诉电话:  0527-86225180  18751028000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须知

一、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虽然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须再强调一点刑事案件牵涉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显然是对当事人命运毫无胜算的“豪赌”。 
二、谁能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当事人在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当事人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无法聘请律师,只能依靠在外面的亲友来为其物色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才能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也正是基于此,每次我们接受客户的初次咨询时都会核实咨询者的身份,了解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向其说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限制责任人的监护人)才能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 
在人员流动加剧的今天,当事人往往孤身在外打工谋生,往往也因此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这一点也是困扰法律人的一个实务问题。 
三、关于会见次数的问题 
家属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往往会希望律师尽可能多地会见当事人,但事实上律师是视案情进展、根据案件需要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的,因此会见的次数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在每次会见之前都会有详细的会见提纲,在会见过程中会与当事人进行详尽的沟通,每次会见的时间往往都是一至三个小时左右,根据沟通的需要而变化。因此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开始介入案件,从介入案件至一审或二审结束,律师根据办案的需要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超过10次。对于特别复杂重大案件,会见的次数会根据案情的变化而有所增加。 
律师如果是在当事人刚被刑拘即介入案件,律师此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告知当事人其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跟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解释其目前涉嫌罪名,向当事人介绍诉讼程序,向当事人预判案情大体会如何变化发展。
当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当事人时,律师会根据与当事人会见时了解到的基本案件事实,结合律师在外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出具意见书,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另一个角度的声音,推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打下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会从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案卷,律师在详细地阅卷之后会形成基本的辩护思路,此时再去会见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进行详细沟通显然更有效率。在开庭前,律师亦会前往看守所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实务中,不少家属会要求律师常去会见,但对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案情进行沟通和,对辩护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解释。因此在一定次数的会见后,即便再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无法获得新信息。因此,非必要的会见往往是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而主动前往,或者是应家属另外支付律师会见费用的要求。 
四、关于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案件资料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将会根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笔录中将载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律师对此的解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会见笔录》涉及案情,律师是不能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的,以免出现串供、作伪证等情况。但是实务中,少数律师基于对委托家属负责的心理,会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律师这种将自己置于一个执业风险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当事人家属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律师,同时亦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处理。 
同理,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获得的案卷材料,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此时律师若将材料泄露给家属,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故我们认为,家属应对上述情况有充分了解,了解如何行动才能最大程度维持当事人,从而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至于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带入看守所交当事人阅读,虽然刑事诉讼法允许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能够与当事人核实证据,但这个“核实证据”到底是否包括将案卷交当事人阅读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现阶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因会见时的瑕疵而受损,律师的确不方便将复制的案卷带入看守所,而以转述、询问的方式核实证据更为稳妥。 
五、律师不能私自接案,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换言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不能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六、律师不能为家属“搞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有少数家属希望律师通过“关系”,以获得较好的结果。但对于一些作无罪辩护、需要激烈抗辩的案件而言,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不可能接受无罪的结果,而且检察院又承担了反********的职责,故此时“搞关系”反而会正中控方下怀,让控方抓到家属的“把柄”,反而对当事人案件的辩护极为不利。当事人家属必须要清楚,刑事辩护工作坚实的后盾是律师的专业与尽职,真实关系过硬的律师往往低调,而一味吹嘘自己有关系的律师大多是既无关系而又欠缺专业实力的骗子,相信这类“关系律师”只会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七、当事人预期与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这个最大程度是以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换言之,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要围绕着证据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实际。事实上,也只有围绕着证据和法律来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辩护观点才能被法院所接受,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往往是以情感出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证据和法律规定,而希望律师能够追求到“无罪”的结果,但是这种从情感角度出发的案件预期脱离了实际,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和认可。事实上,在当事人预期完全不切实际的时候,任何律师都无法实际。 
八、刑事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在当事人的价值观念中,律师费是对“案件结果”的报酬,而不是律师服务的“对价”。换言之,当事人认为自己之所以付费是因为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实现预期的案件效果,而不是因为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正确,一方面忽略了法律服务的商品属性,另一方面也无视了律师的教育成本和执业成本。 
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当事人希望将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更是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律师代理各种案件的收费标准以及风险代理的范围、收费限额等都有着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使是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了大部分法律服务价格的控制,但刑事案件仍然禁止风险收费。 
因此,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仍然强调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事实上将当事人的行为、过错转嫁到律师头上,不仅是对专业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不尊重,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以上各方面如果您已经完全清楚并同意聘请我所律师的,则您应当到我所内勤室办理利益冲突审查,如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的,与内勤办理正式的委托代理手续,向律所会计缴纳律师费,否则,我所将不予认可您手中的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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