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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看守所取保候审详解
发布时间:2020/9/29 10:00:15 阅读量:2436

        江苏省泗洪县看守所取保候审详解

材料整理: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 陈永林、张阿宝 律师

咨询电话:17768166165(张律师)、18751028000(陈律师)

江苏省泗洪县看守所地址: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大楼街道

●泗洪县看守所代收在押人员物品、现金?

    1、接收物品:(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寄)来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在押人员需要特殊药品的,由看守所代购。(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2、钱款接收、保管、使用:(1)接收钱款:接收在押人员亲属送的钱款,应当出具收据。(2)保管钱款:对在押人员钱款应当实行记帐式管理,在押人员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3)使用钱款: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应当由其本人签名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4)结算钱款: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将余额如数发还给其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并由其签名确认。(5)查询钱款: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泗洪县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泗洪县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危险性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是从已发生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紧密相关的一种可能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应界定为“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它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进而也可以作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的诉讼义务包括:第一、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对其所涉犯罪事实进行的合法的侦查;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法院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具体刑罚的执行。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逃亡、躲避或与之其它方式拒不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接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决定的刑罚的执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或反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因为依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泗洪县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行,完全以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主观色彩较浓,极容易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竟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解除羁押后潜逃、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案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撤案多、不诉多、案件长期积存等特点。

  《刑事诉讼法》对“严重疾病”的界定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依据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同时也为有权有势有关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逃脱法律制裁的途径。总之,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是日益凸现,因此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才能实现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初衷。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躲避或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躲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拘留,是指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躲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泗洪县看守所律师谈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推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假如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