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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2/12 15:59:21 阅读量:1493
 

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怎么办?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绝大多数的出行者都会选择一定的交通工具,过去步行上街买菜的情形,现在很少看到了。但是,交通工具的增多,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增多。平常磕磕碰碰小事就不说了,真要是伤了人,花的钱多了,就自然发生你对我错的争执了。

本人代理过一起双方电瓶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当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街买菜,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买完菜从街上回家。两人是同村的,所以必然经过同一条乡村道路。就在两人车辆交错的一瞬间,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摔倒了。李某赶紧停下三轮电动车下车将王某扶起来,但王某讲腿站不起来了。于是,李某就驾驶三轮电瓶车将王某送到镇上的医院检查,结果王某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治疗。李某对王某讲身上没有带钱回去拿,结果一去就不回来了。王某等了好长时间,不见李某拿钱来医院,只好打电话给其丈夫,这治疗的事是解决了,但之后两家因为五六万元的赔偿费用发生了争议。王某讲是被李某的三轮电动车刮擦摔倒后致踝关节受伤。李某讲没有看到刮擦到王某。且双方因事发当时没有报警处理,现场已经遭到破坏,交警部门不愿处理。王某后来联系到本人,请求本人代理处理赔偿等事项。本人经过对事情分析后认为: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是本案争议关键的问题?但对李某谈话时,李某讲其买菜回来时与王某相对而行,两车交错后,只听到王某叫一声,回头看时,见王某连人带车倒在路边。但李某并不认可两车发生了刮擦。谈话时,本人对李某进行了录音并找了当地两名村邻在场。因当日事件已经发生3个月了。两车都是旧车,车身上到处都是刮擦的痕迹,谁也不能确定是何时刮擦的。

本人根据案情,撰写诉状,起诉到泗洪县人民法院,本人认为:王某在上街买菜的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交错后摔倒受伤,当时路面没有任何通行障碍。王某虽然不能证明两车有刮擦碰撞情形,但根据李某陈述,王某确实是在两车交错后马上叫一声,且其回头看时已经发现王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说明王某确实是在与李某会车后立即发生交通事故。而李某虽然不予认可两车发生了刮擦碰撞,但李某亦不能证明两车没有发生刮擦碰撞。且李某不能解释王某摔倒存在其他原因。双方均不能证明对方在通行中存在过错情形。且双方是为了互相通过同一地点而会车。故本人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日 法(办)发〔19886号)的规定: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要求由李某承担50%的补偿责任。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人提出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判决支持。最终,王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4060元,由李某补偿了27030元。

本案给大家带来的经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并非只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才可以要求对方作出赔偿。在没有责任认定书情况下,只要能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双方均不能证明对方过错的,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的规定要求适当补偿。

                          作者单位: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