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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岩森与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2/18 17:33:40 阅读量:1885
朱岩森与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7-26 浏览: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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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民终1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岩森,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娟,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纪礼,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奋永,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朱岩森因与被上诉人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3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岩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借款未交付,不存在借款事实。一审判决未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赵娟未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赵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岩森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由朱岩森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注明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赵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岩森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案涉的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借的款项100000元。因双方未在借条上书面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则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12月19日应视为该借款履行期限已届满,自该日起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岩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朱岩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娟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6元已减半收取1313元,由被告朱岩森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朱岩森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朱岩森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顺丰速运及中通快递,主要内容:客户存根,收件方: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姜弘洋,2018年12月19日等内容;2、声明(复印件),主要内容:泗阳县人民法院:本人于2018年12月18日在贵院写的签收地址确认书……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不是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贵院本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寄到该地址本人无法接收。朱岩森,2018年12月19日等内容;3、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主要内容:男方:朱岩森,女方:许丽娟,共同债权60万元,归女方所有,共同债务10万元,由女方偿还,2018年7月23日等内容。旨在证明涉案借款与朱岩森无关,一审判决未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赵娟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泗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复印件),主要内容:泗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赵娟:……预交诉讼费6550元等内容;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主要内容:户名:赵娟,2018年3月15日分别取款:5000、5000、5000、5000等内容;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复印件),主要内容:客户姓名:赵娟,2018年3月15日分别取款:10000、10000等内容;4、卡内账户明细查询及打印(复印件),主要内容:客户名称:赵娟,2018年3月10日分别取款:5000、2000、2000、2018年3月15日分别取款:5000、5000、5000、5000,2018年3月10日贷方发生额:23100,对方户名:许丽娟,2018年6月10日贷方发生额:26100,对方户名:许丽娟等内容;5、泗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复印件),主要内容:赵娟:你(单位)诉许丽娟、朱岩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立案受理。2018年12月12日等内容;6、民事诉状(复印件),主要内容:原告:赵娟,被告:许丽娟、朱岩森,诉讼请求:判令许丽娟、朱岩森偿还借款93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2日等内容;7、借条(复印件),主要内容:今借到赵娟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许丽娟,2016年11月6日、今借到赵娟人民币200000元,借款人:许丽娟,2017年11月3日、今借到赵娟人民币300000元,借款人:许丽娟,2018年9月13日、今借到赵娟人民币230000元,借款人:许丽娟,2018年12月9日、今借到赵娟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许丽娟,2015年12月31日、今借到赵娟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许丽娟,2015年8月12日等内容。旨在证明被上诉人赵娟筹集资金加上自有资金借款给上诉人朱岩森涉案借款予以交付,与许丽娟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诉人朱岩森质证称,对被上诉人赵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上诉人赵娟质证称,对上诉人朱岩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本院认证意见:对上诉人朱岩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被上诉人赵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许丽娟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并应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借款是否与已交付。2、一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岩森与被上诉人赵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朱岩森对其出具的借条无异议,并有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关于本案争议焦点1,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借条载明所反映的内容,被上诉人赵娟对本案借款交付作了合理的解释,综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能够认定涉案借款予以交付。上诉人朱岩森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争议焦点2,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朱岩森提供的在另案中确认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符合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其上诉状地址仍是上诉人朱岩森提供的在另案中确认的地址,故一审按缺席判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朱岩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上诉人朱岩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志意
审判员  周栋才
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