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天地 > 裁判文书
陈宏伟与泗县黑塔镇大魏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2/18 17:35:51 阅读量:1725
陈宏伟与泗县黑塔镇大魏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18 浏览:49次
  •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3688号
原告:陈宏伟,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礼,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黑塔镇大魏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人:徐同伟,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宏伟诉被告泗县黑塔镇大魏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陈宏伟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伟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宏伟撤回对被告泗县黑塔镇大魏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诉讼费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