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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议秘书处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规定
发布时间:2020/2/25 16:44:38 阅读量:6337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必要的律师会见,坚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经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研究会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属必要会见的情形


律师申请会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6.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其他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会见的,经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与监管支队协商确定。


二、审查审核流程


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过律师申请、所在律所审查、律师协会审查批准后,可根据安排实行预约会见。


(一)申请会见律师所在律所审查


律所对律师提供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附件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附件2)、会见文书(三证)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律师是否有武汉市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


2.申请律师是否有可疑症状(健康状况):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


3.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对于无任何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且身体健康的律师,申请会见属于确实必要会见情形的,律所原则上同意其可以会见,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附件3)、《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附件4)。


(二)律师协会审查


经律所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律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会见申请,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市律协审查意见书》(附件5),同时与监管支队进行预约,监管支队将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转发相关看守所。


(三)看守所审核


看守所根据监管支队转递的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至相关监管场所进行会见工作,逾期将不再给予安排。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会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申请会见的律师持《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会见文书(三证)原件,按照预约会见时间至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会见前监管场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消毒措施,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见。


新入所15天内为隔离观察期,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外地律师因行程、接触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不确定性,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


2.会见应当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进行,一般在有透明材料封闭、实现完全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讯问室进行,也可以在加装讯问椅的家属会见室进行,会见过程不得监听。鼓励律师通过通信方式会见,有条件的看守所,律师可以采用远程会见。


3.律师应当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佩戴,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


4.会见时律师应长话短说,尽量压缩时间。


5.会见后,会见律师如出现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其病发前20天内会见情况通报相关公安监所和监管支队,同时层报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要立即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并明确专人与本地监管支队对接,认真做好会见把关和相关协调事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工作联系人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