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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职工五险一金待遇并非遥不可及。
发布时间:2020/8/30 18:44:24 阅读量:2682

【案情简介】:

1994年2月,泗洪县公安局公开向社会招聘辅警。郑其文应聘进入该单位工作。1996年郑其文自费离岗学习。1998年郑其文重新回到单位上班。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泗洪县公安局从未为郑其文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9年,郑其文以泗洪县公安局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单位存在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克扣工资、补齐最低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泗洪县公安局不予同意。郑其文于是向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争议焦点】:

1、郑其文1994年至1996年期间是否计入累计工作工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2、泗洪县公安局是否存在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行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泗洪县公安局是否应当为郑其文缴纳社会保险?郑其文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泗洪县公安局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4、郑其文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是否可以要求泗洪县公安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泗洪县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郑其文自1994年2月至1996年受聘在泗洪县公安局从事辅警工作,1996年自费离职学习,1998年再次进入泗洪县公安局从事辅警工作。泗洪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未为郑其文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行为,郑其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有权要求支付工资,补齐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双方工资标准问题应当由泗洪县公安局予以举证。

虽然没有裁决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了。

裁决认为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故将本案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起点确定为2008年1月1日的裁决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经济补偿金并非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名词,早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本案后经起诉获得2001年-2018年期间共计17.5个月的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本案中郑其文受聘于泗洪县公安局,因为历史遗留原因,在全国基层行政机关内,因人员编制不足,存在大量招聘辅助工作人员协助在编人员工作的现象,但因法制观念淡薄,地方财政经费没有预算等原因,包括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行政机关都存在大量的辅助人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这些行政机关倚仗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不仅不能带头遵守劳动法规,甚至利用工资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克扣工资现象,导致劳动者实领工资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因为这些被申请人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劳动者往往不敢申诉、不能申诉。本案中,郑其文等聘用人员的工资由政府财政打包发放至公安机关再分发给不同的聘用人员,但郑其文实际领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要么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要么存在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因用人单位泗洪县公安局未举证全部工资表,最终仲裁委认定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违法行为。裁决泗洪县公安局补发差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确认泗洪县公安局应当为郑其文缴纳社会保险,告知了郑其文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方式就此向社保征缴机构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等一系列救济措施。

本案的裁决因用人单位的特殊身份及地位,使得本案的裁决在当地行政机关劳资纠纷处理领域具有较高的教育、引导作用。经过包括本案在内一系列案件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下,目前,在当地行政机关新招聘的辅助人员过程中,已经完全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彻底解决了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本案裁判对当地法制观念的提高产生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