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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东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2/26 17:15:13 阅读量:1915
朱华东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5 浏览:1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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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刑终231号
原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华东,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文盲,职工,住泗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保华,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华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13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朱华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华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华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朱华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华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华东撤回上诉。
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莉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阳
书记员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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