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天地 > 案件释疑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发布时间:2020/3/6 21:41:35 阅读量:1914

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庄某诉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代理手记

【基本案情】2015年左右,庄某、潘某某合伙开办企业,关系融洽。2016年4月11日,潘某某因银行贷款到期急需过桥资金,而向庄某借款25万元。庄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潘某某25万元。两日后,潘某某新的贷款到账,取现金25万元偿还给了庄某,并收回潘某某的25万元的借条原件。2017年初,双方合伙的公司亏损停产。2017年6月,庄某起诉潘某某要求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潘某某认为该笔借款早已偿清,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庭审现场】庄某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4月11日分5次转账25万元至潘某某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一份,用于证明25万元借款本金已经实际交付给潘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显然,潘某某收到25万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潘某某向法庭提出证据是:25万元的借条一式俩份原件两张。证明自己偿清25万元并收回两张借条原件。但庄某辩称该两张借条原件上均没有庄某的签名,该笔25万元借款发生时,潘某某并未出具借条原件给庄某。第一次庭审因下班时间到了,而休庭。本人根据庭审中法官的态度敏锐的感知到法官是不相信被告潘某某的话,一般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且金额巨大,原告撒谎的可能性不大。而被告借钱拒不偿还的情况实践中发生较多。因此,第一次庭审基本上宣告了被告潘某某败诉的结果。

【代理经过】第一次庭审后,庄某认为胜券在握,竟然将潘某某家庭唯一住房也财产保全了。此举令潘某某夫妻深感不安。本人与委托人潘某某进行了一次开诚布公的谈话。本人讲继续进行该诉讼将会产生一笔较大的费用支出,如果该笔25万元确实没有偿还,就不要再浪费大家彼此的时间和金钱了。可是,潘某某非常坚持的要求本人为其想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潘某某庭审中讲的是真话。所以,本人就进行了推理,根据了解到的庄某的性格,如果在2016年4月13日真的收到了潘某某的25万元现金,那么庄某在本地没有私人住房(日常住在合伙公司),也不可能将25万元放在轿车内的(不安全),所以,很有可能找一个方便的银行现金存在账户上了。同时,庄某比较精明,即使上偿还其他债务也不会用现金支付,所以,该笔现金被庄某存入银行可能性非常大。但潘某某曾经看到庄某由很多银行卡。法院不可能允许我们把庄某的所有银行卡查询遍的,因此我们只能申请法院查询在泗洪县范围内开办的银行(农行、建行、工行、合行)。经过与法官协调,艰难的获得了一张调查令。我清楚的记得当时开玩笑的对潘某某讲,我们首先就查建行吧,看看老天爷帮不帮你。结果一下子就发现庄某在2016年4月13日下午在中国建设银行泗洪县支行现金存入25万元记录......

【裁判结果】我们提交银行存款流水证明后,法官的态度一下子就转变过来了,再结合庭审中借条原件和双方的陈述。法官通知要求庄某到法庭解释25万元存款情况。庄某根本就不敢到法庭了。虽然后来庄某辩解该笔25万元存款是远在沈阳市的一个朋友从沈阳市搭物流车携带25万元现金到泗洪交给庄某,没有任何交通费票据。但法庭没有采纳。随后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起诉要回借款,需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金额明确。本案中,庄某已经证明到位,而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也要证明偿还的事实存在。但本案中,由于庄某对潘某某陈述不予认可,借条原件上也没有庄某的签名,因此,潘某某不能证明到位,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即使客观上潘某某确实已经偿还,但因其无法证明,故需要承担再次偿还的不利后果。而潘某某补充提交的建设银行25万元存款流水证明能够印证潘某某陈述的25万元偿还的方式,偿还的时间和地点。具有高度可信度。相比较而言,庄某陈述则不如潘某某陈述合理。故举证责任再次由原告庄某承担。而庄某没有做到举证满足其主张,故最终承担了败诉的不利结果。

(作者: 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 陈永林 律师)




(图:潘某某、庄某合伙期间在办公室留影)

附:本案判决书